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精神疾患職能治療專業服務準則
中華民國職能治療學會
90年5月26日第十屆第三次理監事會議通過
一、服務對象及場所
1、對象:精神疾患職能治療主要針對患有精神分裂症、情感性精神疾病、妄想症、失智症、藥物濫用、焦慮症、人格違常、發展或學習障礙、適應障礙、行為問題…等之患者。
2、場所:精神科加護病房、急性病房、日間病房、慢性病房(復健病房)、門診、社區復健等場所。
二、職能治療的目標
職能治療在相關專業團隊中常扮演治療及溝通的角色。職能治療師透過職能治療評估的結果,可讓其他專業人員更了解病人的情況,並可協助確定診斷。而在治療方面,職能治療主要是透過「有目的的活動」,運用各種治療媒介來治療病人,穩定病患症狀,幫助其發展、改進、維持、或重建最高之功能及獨立性,防止病情再惡化、預防疾病再復發。並提供職前評估、訓練、支持性就業與就業輔導、出院安置建議及環境設計建議,以期回歸社會,扮演應有之角色,提升病患及家屬之生活品質幫助病患適應變化多端的社會環境。
三、職能治療之角色功能
1、評估病患症狀影響程度、目前功能、生活角色扮演、職業功能、復健潛能、及社會適應能力。
2、協助其他專業確定診斷及功能鑑定。
3、提供職能治療活動,以提升或維持患者之功能,提高生活品質。
4、提供社會適應訓練,促進其最大之獨立性。
5、職業復健,內容包括職前評估、工作功能訓練、產業治療、庇護性工作坊、支持性就業與就業輔導、就業諮商、追蹤患者工作情況,使患者能發揮最大功能,扮演工作者角色,並藉此增進自我價值。
6、提供出院安置建議及環境設計建議。
7、於社區中提供職能治療活動及工作適應訓練、及生活形態再設計,以加強或維持患者之日常生活功能及工作功能,促進其最大之獨立性。
8、積極拓展社區資源,並促進社會大眾對患者之了解與接受。
四、職能治療流程(請參照圖一)
職能流程圖
圖一
1、轉介:當病患在日常生活、工作、其他生產性活動、家庭互動、及休閒活動等方面產生功能缺失或障礙時,可轉介職能治療接受進一步評估與治療。
2、職能治療接案:建立個案基本資料。
3、評估:經由觀察、會談、標準化測驗,評估:
← 個案疾病史、生活史、工作史、及以前在日常生活、工作、其他生產性
活動、家庭互動、及休閒活動等方面之功能。
↑ 個案能及不能做之功能性活動。
→ 個案及家屬之需求、計畫、及目標。
↓ 個案的復健及發展潛能
° 導致個案功能表現缺失的基本元素
± 影響個案功能表現的相關因素(如環境、年齡、身體健康狀況等)
4、擬定職能治療目標及計畫:與個案、家屬共同確認治療之短程目標(每週或每兩週目標)、長程目標(功能性結果)、與治療計畫。進步之速率視個人狀況而定。
5、執行職能治療計畫:計畫內容可為治療、監控與諮詢,執行模式可為個別治療與團體治療。每次治療時段為30至90分鐘。治療頻率視個案之需求、疾病之嚴重程度、機構環境而定。
6、再評估:加護病房、急性病房接案第一週每天再評估一次,之後至少每週再評估一次;日間病房、慢性病房(復健病房)、門診治療、社區復健接案第一個月每週再評估一次,之後至少每月再評估一次。以確認個案之功能進步情況,適時修正治療計劃。
7、結案、追蹤:結案標準:
← 個案到達功能目標及結果
↑ 個案之進步已經到達停滯狀態
→ 個案因身體狀況、心理、或社會因素無法參與治療
↓ 個案不需要或不想接受職能治療服務。
結案後職能治療師評估個案是否需追蹤治療或輔導,並轉介其他服務或提供追蹤治療資源。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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